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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一聊母公司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母、子公司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有什么所得税风险?有没有筹划空间?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作一个具体梳理讲解。
一、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管理费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有何税收风险?
针对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最常见的筹划方法是改“管理费”为“服务费”,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但是,这并不是改签一个协议,将管理二字改为服务那么简单,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政策规定的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第一条还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因此,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入服务费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生真实服务业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和人事等事项进行管理、审批等活动,要求子公司按照收入规模、利润规模等一定比例上缴的费用,通常会被税务机关认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实质为企业管理,判定为“管理费”。
2.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3.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注意集团下属子公司同类服务定价基本一致,与同行业其他集团同类服务定价相比没有过高或者过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定价。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张翀老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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