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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一笔错账,竟然带来了“天大”的税务风险!

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编辑:苏米亚 2019/11/18 11:17:51  字体:

企业2018年10月份新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是认缴的资本,但是会计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1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     1000万元

会计的理由是:应收股东的投资尚未到位,为了体现在账面上1000万元,因此挂账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会计的这样一笔错账,竟然带来了“天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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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

印花税=1000万元*万分之2.5=2500元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参考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风险二

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20%=200万元

参考1: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2:

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参考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三

增值税=借款金额1000万元*假若同期贷款利率10%*一般纳税人税率6%=6万元

参考1: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参考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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