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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是一个自然人,拥有一套商业房,张贴了租赁信息,不到一个月就找到了租客。一起来看看他们的对话藏着哪些税务相关的问题吧。
租客:租金是年付对吧?
小A:对,一年80万
租客给了小A一年房款
小A:分摊到一年里每月不超过10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小A:其他个人是什么意思?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三条
小A: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的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其实这不是一条新政策,只不过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啦~
之前: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
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标准”是10万/月,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例:自然人小V将自有住房(或非住房)一套出租给W公司,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租期1年,年租金150万。
答:上述自然人小V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均租金收入已超过10万元,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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