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税务局现在对我们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根据稽查结果让我们补以前年度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和房产税,那补缴的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贵公司接受税务稽查,对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