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和公司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可以按季度预缴增值税吗?
问题:企业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动产和公司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须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季度预缴吗,还是每月都要预交?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动产和公司经营地不在同一个区,须预缴的增值税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因此,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为季度,则企业可以按季度预缴增值税;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为月,则企业应按月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