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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企业位于郊区,员工上下班离家非常远,2019年我公司内部决定,每月每人发放交通补助800元。全年100名员工当年共计支出了96万元。
▶缺点:
需要并入每个职工个人工资中缴纳个税,同时按照规定需要并入社保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
▶改变1:
把支付职工交通补助形式改为统一租赁班车的形式,从2020年开始,公司统一安排职工乘坐班车上下班,不再向每个职工发放交通补助,这样的福利属于集体性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改变2:
公司购置客车一辆,既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也平时用于经营拉运货物等,则车辆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车辆日常费用允许报销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属于文件中规定免税范围的,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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