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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来,我们大家都在期盼各地出台具体的政策细节。终于,部分省市的社保费减免细则来啦!
1
湖南出台关于减免社保费的通知
湖南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给出了如下政策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2020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202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
2020年2月24日
2
北京出台关于社保费退费的通知
北京市人社局已发布有关文件:
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我市“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的政策,结合目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际情况,现就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仅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退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确因实际需要,可申请退费。
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 “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退费申请。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上述参保单位中,1月份已有办理退休、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类业务的人员,此类人员1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退费可正常办理。
2月17日至21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已扣缴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2月底前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22日至29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已扣缴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3月份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
二、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也可选择不退费,只申请2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自动扣缴。
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延期至3月底。提交申请后,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三、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延期至3月底缴费的,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按照原有流程继续自动扣缴。
四、未成功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其1月、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自动延长至3月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4日
3
广东关于社保费用退费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广东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现阶段,为避免退费,建议用人单位按原做法正常申报,但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出台后,税务机关将调整系统并通知用人单位缴费,缴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提醒
针对近期这一利好的社保优惠政策发布,以及医保对应减半征收的消息。这里还有几点注意事项需要提醒。
1) 减免≠不缴,个人部分每月要正常增减和缴费。
现在很多企业误以为,减免政策是全部免除不缴纳了,实际上本次减免只针对社保单位缴费(为企业减负),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还要正常交。而且,增员减员等经办操作也要正常进行。人社部11号文特别明确了“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2) 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办法。
人社部11号文将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下放,各省可以“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下文中给大家提供的界定标准是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这两个文件。
3) 医疗保险各地差异较大,具体实施办法以当地为准。
医保发〔2020〕6号文指出,要根据地方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来差别化实施,原则上只有当地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才实施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征。
社保减免、退费相关热点问题
1、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种减免政策?
答: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会提示用人单位属于以下减免类型中的一种:
(1)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享受阶段性全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是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部门确定企业类型后才有结果。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由各市确定。
2.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
答:不需要。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单位,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做法。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的做法办理增员、减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和缴费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3.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目前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4.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为什么前面三个险种的单位缴费应缴金额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但是医疗保险不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呢?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的缴费政策执行。
而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中,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比如用人单位所在地市,按照《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规定,2019年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从6%降低到5.5%,那么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税务机关将按照单位缴费费率6%的50%征收。
由于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系统原有的缴费费率,所以上述例子中,电子税务局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仍然显示为5.5%,但是用人单位应缴费款=6%×50%×缴费基数。
5.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缴费后打印出的税票如何显示?
答:税票的金额显示的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如果您单位享受全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那么实际缴费金额为0,税票将不显示该项目,但不会影响税务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参保申报缴费数据,职工个人的待遇也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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