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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企业的工作需求,往往会临时找一些人员去承担一定的工作。那么,这些临时工的薪酬、个税、社保如何处理?今天我们带大家来学习一下临时工的薪酬、个税、社保账务处理!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因此,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企业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虽系有偿提供服务但属于增值税的非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企业应以企业自制的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工资表(册)等会计原始凭证,即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据以在汇缴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临时工构成劳动关系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自然是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例】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
√2.与临时工不存在雇佣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者缴纳社保。
这类人员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由付款方企业代扣代缴。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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