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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划重点:
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叫“税收完税证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叫“纳税记录”。
一、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个人纳税记录开具
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自助办税终端和办税服务厅开具。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开具
可开具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全国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请注意:
1.点击“预览”、“下载”后打开纳税记录的密码为身份证件后六位。不足6位的请在前面补0,若后六位包含字母请大写。
2.纳税记录每人每天最多只能生成三次,如达到三次还需要开具,请于次日再开具。
(二)自助办税终端开具
1.点击自助办税终端首页“完税证明打印”功能进入二级页面,点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打印”功能。
2.屏幕弹出二维码,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扫码进行登录。
3.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点击右上角“扫一扫”,扫描自助办税终端二维码,扫描后“个人所得税”APP显示自助办税终端纳税记录开具确认对话框。点击“授权开具”,进入下一步。
4.“个人所得税”APP授权成功后,在自助办税终端界面选择要开具的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日期,点击“查询”。
5.显示纳税记录,可通过右侧下拉条拉动进行查询,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
6.等待打印纳税记录,自助办税终端会自动分页进行打印。
7.纳税记录打印成功,提示是否继续打印,点击“确定”则返回税款所属期查询界面,点击“取消”则退出开具。
(三)办税服务厅开具
纳税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
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仅可在办税服务厅开具。纳税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申报缴纳税款的市(州)辖区内任意一个县(市、区)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开具。
举例:王某2017年在成都市锦江区税务局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现王某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至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注:本文所称办税服务厅不包括办理车辆购置税和不动产交易等专门业务的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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