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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与第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那么,纳税人在疫情期间享受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做什么处理呢?一起来看下吧!
Q:我们公司有经营生活服务业务,在疫情期间享受了免税政策。但这几天接到税务局的电话,说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这是为什么呢?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所对应的进项不可以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Q:我公司除了经营生活服务业务外,还有经营其他应税项目,是不是用于其他应税项目的进项不需要转出,只需要转出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
A:是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应对进项税额进行区分,确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Q: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对进项税额区分有一定的困难,该如何处理?
A: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如无法区分,需要按照该公式进行计算。
举个例子:A公司当期有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全部销售额为100万元,当期简易计税方式和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合计60万元,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60/100)=10*60%=6(万元)
Q:那进项税额转出该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A:进项转出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13至23栏中的相应栏次。您公司转出进项税额是因为进项为免征增值税项目用,故因将进项转出税额填在第14栏免税项目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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