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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最后一个月来了,最近许多小伙伴都有这样的疑惑:
小A:我都不知道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现在年底了想补扣,你看我还有机会吗?
小B:是什么时候填就什么时候开始享受扣除吗?现在填了还能补扣前面11个月的吗?
小C:就剩一个月了,我不填了,直接到明年3月个税汇算时填了一次性扣完可以吗?
小D:我填完就可以退回之前月份多缴的个税了吗?
……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发现自己有符合扣除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及时填写信息申报扣除,或者是少填了扣除项目导致没能完全享受扣除额度,从而致使之前月份的工资薪金多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怎么办?嘿,问题不大!!!
小A、小B和小C的问题呢,看完以下三点就明白啦!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时间规定,具体可分两类: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综合所得汇算时扣除
如果您有符合扣除条件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是无需填报的,等到次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时再填报扣除。换言之,本来就是次年才填报扣除的,现在就没有补扣的忧虑啦!
2.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汇算时再扣除。
如果您有符合扣除条件的上述5个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则可以马上填报补扣啦!
☆小贴士: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全年都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也在综合所得汇算时填报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补充扣除规定:
1.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时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举个例子:小A在2020年11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11月份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11000元(1000元/月×11个月)。
2.如果一年内都没有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的,您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综合所得个税汇算申报时再办理扣除。
三、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这样操作:
推荐您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填报,更方便快捷!
以个人所得税APP为例,登录后,通过首页的“我要办税”或者“常用业务”或者底部菜单的“办税”模块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界面,选择对应的扣除年度(如果是2020年符合扣除条件的则选择2020年),点击对应扣除项目填写详情之后,进入“申报方式”的选择,规则为:
1.选择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的,勾选“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2.选择综合所得个税汇算申报时再办理扣除的,勾选“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所以,小A、小B和小C的问题已经解决啦!
接着继续来回答小D的退税问题!
1.如果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综合所得个税汇算申报时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形成的多缴税款则办理汇算时申请退税。
2.如果选择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的,对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采用累计预扣法,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由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比如说,11月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之前月份的工资薪金多预缴的税额,在12月份税款计算后暂不退税,一并到年度汇算时申请退还哦!
小D的退税问题也解答完毕,你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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