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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北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答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期的通知》(冀政字〔2020〕7号)规定,为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中的房产税征期调整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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