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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异常增值税发票,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之前的申报表一直无法应付该项处理,现在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一、申报表的修订
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填写申报表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中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有政策上的倾斜,如果不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1.非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填写对应的负数。
2.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已转出的进项税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填写对应的负数。
三、发票勾选
1. 在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
在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2. 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
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四、适用范围
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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