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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进行内部研发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后期摊销额在所得税上可以加计扣除,那么无形资产入账时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答案】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按照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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