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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总承包方认定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但分包于2016年5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及开工,分包方是否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
【答案】
总局并未明确规定,从各地税务口径来看,基本认同分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具体参考地方口径如下:“湖北省税务局:问34.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4 月30 日前, 5 月 1 日后乙方又不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 2016) 36 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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