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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在申报前应该注意的事项,其实注意事项在小规模纳税人这里依然适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小编整理了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优惠政策的解读。
依旧先上图: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以及相关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 | |
评定标准 | 年不含税收入≦500万 |
征收率 | 3% |
发票领用 | 税总函〔2019〕243号 |
采购入账 | 采购支付的货款,全额进采购成本 |
特殊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明确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比如某公司是5月底、二季度中间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实际经营月份为六月份这一个月时间,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二季度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为30÷3=10万元;如果二季度实际经营月份为2个月,则二季度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为2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96号规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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