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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需要填报有关情况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享受该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因此,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企业应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全额扣除金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之《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电子表单第42行“附列资料: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之《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电子表单第42行“附列资料: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第42行”仅限于填报符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捐赠金额。二是企业凡是发生了符合条件的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且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均应按规定填报“第42行”。三是在填报“第42行”时,应遵循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纳税年度累计情况的基本规则,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的本年累计全额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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