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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发布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之后,肯定会有人分不清楚到底哪些属于享受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对政策也有不理解的地方,本篇文章针对该项政策,进行了几个常见问题解析,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10%
(一)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享受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9〕13号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除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外,还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1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统一提高为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统一提高为300人,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 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确定。
提醒: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修订后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然要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执行。
(三)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 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四)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五)分支机构能否享受优惠?
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法人企业,如果其总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则汇总纳税企业可以享受优惠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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