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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指发包方 (建设单位) 和承包方 (施工单位) 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在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都很常见,但是如果合同签不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麻烦,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建筑施工合同有哪些注意点。
1.合同的计价方式(三种方式)
①固定总价,
②固定综合单价,
③费率下浮方式(针对间接费进行的招标,一般做为乙方确定自己的费率,这个费率一般是低于定额规定的费率的,这个差价,也就是施工方做为的“让利”。在结算的时候,就根据这个费率进行计算工程总价。)
2.合同对于施工方式的表述(三种)
①包工包料:
②甲供材/甲供设备(包括甲供水电),
③清包工
3.合同计税方式(无论税率或征收率,最终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①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税率还将面临进一步调整的可能)
②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4.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
【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1,090万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90万元,税率调整,税额相应调整,从而合同含税金额也随之调整。
5.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
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对于发票进行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修订示例】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后向甲方办理请款手续。
6.明确发票开具时间。
【修订示例】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的XX%作为工程预付款。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若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如有预付工程款约定时)
【注】该笔款项属于“备料款”性质,按照财税2017年58号文对于施工方只要预缴增值税,向建设单位开具“不征税”字样的“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一般情况下,《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会明确约定涉及到的“预付款”在后续的工程进度款当中予以扣减。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发票附件约定。
汇总专用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须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②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果销售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鉴于现行税收规定中,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是使用新系统开具清单,因此,销售方既可以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也可以开具自制的清单。【注】对于“建筑服务发票”需要乙方向甲方提交发票的时候附上《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完成情况产值计算表(月报)》
③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8.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
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含税的工程价款。可以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9.调整质保金相关条款,明确工程完工时间,开具全额工程结算增值税发票,含质保金。
10.明确甲供材/甲指乙供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
①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供材,应明确约定由材料供应商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付款,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按照材料设备价款计入合同总额的,甲方应按提供材料的金额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甲方而言属于材料的转售行为。
②扣除甲供材后的结算金额=工程含税造价-甲供材的金额
③明确在甲方采购甲指乙供材料时,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甲方、乙方及第三方供应商另行签订三方协议,由材料供应商直接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由销售方承担,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或者委托施工方/监理方验收并办理领用手续。
④在材料的采购合同中需要约定运输费结算及票据开具,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税率9%,材料13%,如果选择材料供应商同时负责运输(即材料价格包含运费和装卸费),则供应商开具含运输费装卸费的全额13%专票。
11.明确水电费结算流程,避免水电费的转售业务
【修订示例】对于水电费按照“甲供动力”方式处理(乙方单独挂表计量),即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如下意见处理:
甲乙双方的工程结算金额=工程含税造价-甲供水电费金额
注:需要对乙方施工区域及其生活区单独挂表计量,对生活区的水电费是甲方的转售行为。
12.甲方专项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管理费按专项分包合同额的1%计取作为合同价外费用计入结算(若专业分包为设备安装工程,则只收取安装费部分的配合费,设备费部分不计取)。
13.建筑业社会保障费和农民工保证金由承包人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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