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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对象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到计税成本的核算,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确认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有些不同,那么,房地产企业计税对象的确认遵循哪些原则呢?
(1)可否销售原则
开发产品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
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作一个成本对象核算。
(3)功能区分原则
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作独立成本对象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
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成本对象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
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成本对象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
开发项目属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核算。
房地产企业将已确定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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