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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跨年度发票在实务工作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有很多小伙伴搞不清楚哪些才算是跨年度发票,其实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2.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3.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4.上年采购的资产,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该资产并没有在本年消耗。
在账务处理上费用发票跨年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会计处理,二是涉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注重实质重于形式。比如2019年取得的发票列支2020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有变通处理方式,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2020年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入账报销的。
二、涉税处理
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与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处理:
第一种情况: 应在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
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 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
在收到发票后, 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如果取得的发票与预计金额存在差额,取得发票的时点发生在出具财务报告前,应调整当年的账务和财务报表,取得发票的时点如发生在财务报告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 调整”进行差错更正,但是进项税应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
税前扣除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一致。
第三种情况:发票开错情况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操作空间就比较大了。既可以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也可以视为次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迚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为安全起见应选择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视同开票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更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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