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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财务朋友们,当听到公司要发“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时,你是否脑子里都是“?”,别急,接下来,我们就聊聊“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话题。
问题一、“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否是一回事?
例1:甲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该公司共有员工200人,其中在施工项目现场从事一线施工的人员共计150人,其他50人为非项目现场工作人员。
为了赶工期弥补疫情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即便在35℃高温天气里甲公司一线员工仍旧需要坚守施工岗位。2020年6月,甲公司对所有从事一线施工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4000元高温津贴,对非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则每人一次性发放1000元高温津贴,并为所有员工免费准备冷饮、雪糕等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
在本案例中,无论是一线施工人员还是非项目现场工作人员都取得了甲公司以“高温津贴”名义发放的补贴,那么,二者之间是否有区别呢?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高温津贴的支付范围是符合上述特定条件要求的劳动者,非人人可以享受。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按每人4000元标准发放给150名在特定工作环境中的一线员工补贴则属于高温津贴,而按每人1000元标准支付给非项目现场工作人员的高温补贴以及免费提供防暑降温饮料等实物则属于“防暑降温费”。
问题二、企业支付的“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会计上如何处理?
1.关于“高温津贴”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相关条款规定: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综上所述,企业支付的高温津贴属于“为补偿职工特殊劳动消耗支付给职工的津贴”,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支付高温津贴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在计算应发放的高温津贴时,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实际发放高温津贴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关于“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因此,企业向所有员工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支付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在会计上应做为职工福利支出进行核算。涉及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防暑降温费”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发放“防暑降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问题三、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与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关于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关于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四、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关于员工取得“高温津贴”的个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取得公司发生的纳入工资薪金总额的“高温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提醒:
有财务人员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高温津贴”也可以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由于高温津贴国务院没有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取得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员工取得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补贴个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劳动保护支出中涉及的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释义规定,若作为劳动保护支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特定的3个条件: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这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企业不能借此逃避税收。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本扣除项目中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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