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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处理是每一个企业都应该持续关注的事情,发票是企业入账、抵扣等等的重要基础,那么房地产企业应该如何正确进行发票处理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
1、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怎么开具发票?
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2、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如:定金、30%首付款等)、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面积。
三、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1、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3、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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