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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母子公司之间可以进行统借统还业务,但是需谨慎哦~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涉税问题吧!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在执行统借统还政策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关键节点:
一是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
二是资金借入或发债的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时必须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
三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将资金拨给下属单位时,对于下属单位的层级税法没有明确,比如拨给子公司可以适用此政策,拨给孙公司是否适用,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四是对于企业集团提前归还的,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税法规定并未明确,要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重点提示:
(1)集团证虽然取消了,但是企业依然要证明资金用于集团内公司,证明的方式是在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集团内企业名单。
(2)对于集团公司提前还款,但是收取集团内单位利息在后的,是否适用统借统还政策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因为政策并未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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