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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01
申请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已纳税额指的是什么?
答: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其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
02
申请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统计“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包含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和股权激励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统计“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正常工资薪金”外,如还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分别查询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与“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加,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03
个人转让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购房日期怎么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04
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正个人所得税往期申报数据?
答: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将税款所属期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更正申报】按钮,启动更正申报进行数据修改,修改后点击税款计算,然后发送申报表即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正申报往期月份属期的,需要将后面的月份属期一同逐月更正。更正申报往期月份时,不支持新增人员和修改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需新增或修改,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往期申报已在大厅进行更正的,扣缴客户端无法再次对该期申报数据进行更正,如需更正,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自2020年7月1日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不再支持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的扣缴申报表的更正功能。
05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完成工资薪金个税申报后,如何办理税款缴纳?
答:企业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工资薪金个税申报后,可以通过企业三方协议扣缴、银行端查询缴税或者办税服务厅前台完成缴款。
06
网上完成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后,如何办理税款缴纳?
答: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可以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缴税款、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联缴税、扫码缴税(包括支付宝扫码,微信扫码,云闪付)四种方式办理税款缴款;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完成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可以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缴税款,银联缴税、扫码缴税(包括支付宝扫码,微信扫码,云闪付)三种方式办理税款缴纳。
07
公司派遣员工(居民纳税人)到境外工作,员工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派出单位是否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08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09
员工一次性补缴之前月份未缴足的住房公积金,请问补缴的这部分公积金是计入当期一次性扣除还是追溯到相应属期扣除?
答:应追溯到对应属期。但自2019年新税制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同一纳税年度是否追溯不影响最终的税款计算,因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是按月限定扣除上限,如合并扣除不超过上限,可在当年后续月份扣除,如果超过上限,可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时自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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