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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又称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产总是和地产联 结为一体的,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这就决定了房地产企业与土地增值税分不开,那么房地产企业对于土地增值税有哪些规定呢?
税收节点: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 31号)规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动清算)
a.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被动清算)
a.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d.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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