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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1、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
2、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注意】房地产行业在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方面存在例外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资产损失在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方面的具体表现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二、合法性原则
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关联性原则
1、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
2、有证明力
2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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