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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的劳务分包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没有关于劳务分包的约定或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
第二种情况是以劳务分包为名、工程分包为实的分包形式。
接下来一起来看一个案例,全面为大家解读一下~
【案例】北京天健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分别在天津市和石家庄市提供建筑服务(均为简易计税项目)。
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4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45万元)和76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3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09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9万元),购入建筑材料支付11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0万元)。
第一种情形及财税处理:
请问: 1、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2、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当月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支付的分包款)/(1+3%)×3%
=(1665+2997-545-763)/1.03×3%=97.69(万元)
若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1665+2997-545-763)/1.09×9%-9-130=137.94(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在天津市和石家庄市提供建筑服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4662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526.21(4662-135.7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35.79
(1665+2997)/1.03×3%=135.79(万元)
2、收到分包增值税发票时,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
=(545+763)/1.03×0.03=38.1(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
贷:合同履约成本 38.1
3、记录发生的分包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工程成本 1308
贷:应付账款—天津项目 545
—石家庄项目 763
4、记录发生的其他成本
借:原材料 1130
贷:应付账款 1130
借:合同履约成本—材料费 1130
—间接费用 109
贷:原材料 1130
应付账款—不动产租赁 109
5、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4526.21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26.21
6、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8.9 (1308+1239-38.1)
贷:合同履约成本 2508.9
第二种情形及财税处理:
假定上述案例支付的分包款分别是515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15万元)和721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2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请问: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当月应纳增值税:
(含税销售额-支付的分包款)/(1+3%)×3%
=(1665+2997-515-721)/1.03×3%
=99.79(万元)
结论:
01 在不含税价格相等的情况下,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如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有利;
02 提供建筑服务采取简易计税的情形下,由于租赁费和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此类物资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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