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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的兼营项目应如何计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xiemengxue 2020/09/15 15:04:29  字体:

很多建筑企业都会有兼营的项目,这些项目的计税问题也成了让财务人员头痛的问题,你知道兼营项目应该如何计税吗?结合案例跟我一起来学习吧!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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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北京宏伟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具有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安装和施工资质的企业,销售铝合金门窗给甲公司,其中货物金额为300万元,安装金额50万元。为了合理降低税负,北京宏伟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应如何签订合同?

第一种签订方式:北京宏伟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货物金额为300万元,安装金额50万元。

第二种签订方式:北京宏伟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另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0万元。

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请问北京宏伟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应采用哪种合同签订方式使其税负最低?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的涉税分析:

北京宏伟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同时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纳增值税:

300/(1+13%)×13%+50/(1+9%)×9%=38.64(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门窗       265.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51

借:银行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门窗安装       45.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13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式的涉税分析:

安装服务按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

应交纳增值税:

300/(1+13%)×13%+50/(1+3%)×3%=35.97(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门窗       265.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51

借:银行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门窗安装       4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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