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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房开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 年从其他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以我公司的名义立项继续开发,预计 2020 年完工,完工销售时我们能否按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答案:你公司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需注意,一经选定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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