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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卖家的促销方式多种多样,如节日折扣、满额优惠、赠送礼品、免运费等各种促销行为。发生这些促销行为时,会计人员应该作何处理呢?
1、节日折扣:“天猫”卖家诸如6.18、11.11、12.12折扣等促销方式
其核算方式与实体店铺节日折扣的会计核算相同,都应当将节日折扣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卖家应当按照折扣后的价款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商品成本。
【案例】××化妆品品牌公司电销模式下在“双11”期间对所列商品进行半价出售,某化妆品原价1130元,现价565元,其会计处理应当按照折扣后售价565元进行。
借:应收账款——**平台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2、满额即减
满额即减是指当买家购买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卖家给予一定的折扣,如满100元减20元,满200元减50元等。收入确认金额由开票方式决定,如开具折扣发票或按公允价值分摊金额。
【案例】某服装类品牌公司电销模式下在“双12”期间针对女士风衣推出“满500减100元,满1000减300元”的优惠活动,某买家购买两款风衣,价款共计1000元,扣减300元后买家支付700元。
借:应收账款——**平台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19.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55
3、“买一赠一”与“买多赠一”
买一赠一或买多赠一等促销行为是指当买家购买商品时,卖家赠送一件同类商品或非同类商品。
由于企业无偿赠送商品应当视同销售,但关于该种促销方式中的赠品是否属于无偿赠送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该项规定虽然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增值税,但依据立法的统一性精神,可以确定买赠行为并不属于无偿赠送,赠品是商品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行为,不能按照无偿赠送处理。
【案例】某奶粉类品牌公司电销模式下在“6.18”期间对某一奶粉进行“买三赠一”“买五赠二”的促销活动,该奶粉单价为398元/罐,某买家购买5件商品并获赠2件商品
两种开票形式下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票按总价1990(398×5),数量为7罐
借:应收账款——**平台 19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8.94
成本结转7罐的价值
(2)发票按原价1990(398×5),但数量为5罐,发货单位7罐
第一步同上,但赠送的2罐还应视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库存商品(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如若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则应汇缴时纳税调整
4、免运费
免运费是指由卖家承担买家所购商品运费的促销方式。
一般情况下,买家在“天猫”平台购买商品时需要缴纳10元不等的运费,并通过支付宝将运费与货款一同划转至卖家账户,但是该划转并不是卖家替买家垫付运费的行为,卖家收取买家的运费往往高于其最终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运费。
当运费免除后,该运费实际由商品货款加以弥补,其本质与商业折扣相同,因此,卖家收取运费时应当一并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税额,向快递公司支付运费时则确认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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