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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工程完成进度执行,确需提前支付的,应在付款申请时做详细说明。具体有哪些规定呢?接着往下看~
一、工程预付款应符合的条件
(1)合同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严格控制预付款支付比例;
(2)合同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3)收款方提供收到合同预付款的收据;
(4)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符合的条件
(1)合同已经签订;
(2)工程进度满足合同约定;
(3)工程质量或提交成果达到合同要求、采购货物已验收合格;
(4)工程类合同的完工产值由成本控制部核定并确认总价;
(5)各级审批流程齐全;
(6)合同进度款应按完工进度及合同约定比例付款,严禁超比例付款;
(7)施工方按完工进度提供合同约定的(包括增值税发票种类及税率)、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三、工程竣工款支付应符合的条件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施工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包括增值税发票种类及税率)、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质保金支付应符合的条件
合同质保期执行完毕,付款申请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对工程或设备使用情况、对方单位在质保期内服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应由对方单位承担的质量隐患等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签署支付意见;
施工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包括增值税发票种类及税率)、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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