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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保险费的增值税可否取得进项发票抵扣?
答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且未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结论:
1.车辆保险费,取得增值税专票,可抵扣进项。
2.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的在开发票时,应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作为纳税人入账凭证,入账金额包括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计(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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