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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家企业都会有各种各样的税务风险,只是风险大小的不同,有哪些原因会产生税务风险呢?跟我一起来看看~
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主要有: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市场竞争和融资环境,税收法规或地方法规的适用性与完整性,行业惯例(比如原来零售企业用个人账户收款,不通过企业账户,可能不需要开票;增值税中的黄金票),上级或股东的越权及违规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相关性和合理性如何理解?
一、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比如企业售货支付的运费)经济利益。
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未来的利益,比如广告费)经济利益的流入。
二、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
首先,允许扣除的支出应当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比如对外担保的支出)
其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实际发生应如何理解?
一、“实际发生”首先强调产生费用或支出的交易、事项是真实的。
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 “实际发生”没有更多解释,基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紧密联系,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都有关于“实际发生”的描述。如《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表述均用“实际发生”的词汇来强调会计核算必须以真实的业务为依据,不难得出判断:税法 “实际发生”的内涵之一是指产生费用或支出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反言之,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来确认、计量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实际发生”(不能和实际支付划等号)是指支付义务的发生,而且这一支付义务是法定的。
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来确认当期的收入或费用,而不论款项是否收付。税前扣除作为税法规范的重要一面,也是如此。因此,“实际发生”应是指支付的义务或责任已经发生,认为“实际发生”是指费用款项已实际支付的观点,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理,有悖税法基本原则。对于支付义务,会计上一般划分为两个类型:
一类是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义务,又称为法定的义务;
另一类是企业通过承诺或公开声明,自行向外界表明承担特定的责任,(比如承诺公益捐款)称为推定的义务。推定义务凭借企业信用,为企业自我约束,强制性不如法定义务。
为维护国家税收的稳定,保持税法的刚性,税收对于企业自我承诺形成的推定义务不应予以承认,“实际发生”所指的支付义务发生应仅限于依照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定支付义务。此是“实际发生”的第二个含义。
三、“实际发生”是指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实际发生数,即支出金额必须确定。(不能预估或者预提)
以实际发生数确定税前扣除金额,在实践中经常被认为是以实际支付金额确定税前扣除额。这一观点会使权责发生制异化为收付实现制。试想费用金额在实际支付时才予确认,则无异于按照款项是否支付为标准确认当期费用,即收付实现制。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实际发生数,含义是指支出的金额必须确定,不能以估算金额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即便企业的支付义务已经发生,但若金额尚不能确定,或者只能估算,也不符合“实际发生”的要求。
综上所述,“实际发生”的含义是指以真实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企业法定的支付义务已经发生且支付金额确定。
只有真正搞清楚风险产生的原因,才能规避风险,以上解析你都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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