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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的税额应该如何计算呢?一起来看看吧~
1、生产后直接销售
【案例】某小汽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生产某型号小轿车2000辆,每辆市场不含税售价20万元。
本月销售小轿车18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6000万元。由于部分轿车属于新研制的产品,为此,收取优质费452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销售电动轿车2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
本月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3735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60万元。已知该企业生产的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
【案例分析】销售小轿车的同时收取的优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销售额=36000+452/(1+13%)=36400(万元);
应纳消费税=36400×9%=3276(万元)。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 | 增值税 | 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香水精连续加工化妆品,用烟丝连续生产卷烟; | 不纳 | 不纳 | 不纳 |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高档化妆品连续生产普通护肤品; | 不纳 | 纳 | 不纳 |
用于内部处置: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等 | 不纳 | 纳 | 不纳 |
用于外部移送: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 纳 | 纳 | 纳 |
用于换、投、抵 | 纳(按同类平均售价) | 纳(最高) | 纳(平均) |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视同销售等其他方面,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时。
①从量: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与组价无关)
②从价或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注】应税消费品的组价中,一律使用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而非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的组价时,使用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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