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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而针对特别商品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包含消费税,且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额如何计算呢?
受托方 | 委托方 | ||
已代收 | 代收代缴(个人除外) |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或用于消费税非应税项目 | 不纳 |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 | 纳(扣税) | ||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 纳(扣税) | ||
未代收 | 罚款(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 补税(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
1.若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则按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
包括: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②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则由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数量计征消费税(与组价无关)。
【注】1.材料成本与会计上的成本相同,即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含运输成本及入库前的其他支出。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须注明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加工费包含了加工成本、加工利润、代垫辅料的成本,但不包含随加工费一同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委托加工是按照收回的数量计算消费税,如果只收回一部分,则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都要按照收回的比例来计算。
4.扣税,是指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注】由于委托加工属于生产环节的一部分,收回后直接加价销售的属于生产环节销售,所以才有上面补税和扣税的规定。如果是外购或进口的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加价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也不得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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