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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节”前后,哪些增值税问题受关注?

来源: 中国税务报、福建税务 编辑:xiemengxue 2020/10/19 11:49:59  字体:

国庆、中秋“双节”后上班第一天,中国税务报记者就开始分别采访北京、深圳、宁波、郑州等地税务部门一线税务干部,了解“双节”前后纳税人关心的涉税问题。记者通过采访发现,今年“双节”前后,不少企业都向员工发放月饼、购物卡、加油卡,或在促销活动中向客户赠送小礼品,相关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最受纳税人关注。

赠送礼品:来源、用途不同,具体处理不一

作为中秋佳节的“传统项目”,月饼的涉税问题被咨询的频率较高。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张海旭介绍,实务中,企业取得月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外购和自产;用途也主要有两种:作为员工福利发放给员工和送给客户。也就是说,实务中有外购月饼发放给员工,外购月饼送给客户,自产月饼送给客户以及自产月饼发放给员工4种形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也就是说,企业自产月饼发给员工、送给客户,以及外购月饼送给客户,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其中,这3类情况的具体销售额会有不同:外购月饼按照购进价格确定销售额,自产月饼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如,郑州市甲软件公司财务人员邹先生咨询:节前,公司集中购买了一批月饼(100盒,不含税单价300元/盒),其中,60盒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25盒作为礼品赠予重点客户,剩余15盒。

张海旭分析,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甲公司赠送客户的部分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额为25×300=75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甲公司赠送客户的25盒月饼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赠送当天,如果企业的赠送行为存在跨月情况,须按照具体赠送时间区别处理。

在进行申报时,应将视同销售的金额与税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1的“未开具发票”列。

甲公司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的60盒月饼系外购,不属于自产产品,因此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发放给员工的月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60×300×13%=2340(元),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应在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二中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即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税额下填写2340元。对于剩余的15盒月饼,暂不进行增值税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为满足员工和客户的多种需求,企业在“双节”期间的礼品不仅限于月饼,粮油、蔬果等副食品的涉税处理与月饼一致。

发放用途卡: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须明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实物礼品外,企业也会选择发放家乐福卡、美容卡、健身卡、商通卡、福卡、新生易卡等单用途或多用途卡作为职工福利。

伴随而来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是最近不少企业咨询的重点。“在做增值税处理时,企业财税人员应首先明确购物卡的性质。”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高资涵说。

单用途卡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各大超市礼品卡、美容卡、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的卡片,都属于单用途卡。

单用途卡的涉及主体包括售卡方、购卡方、持卡方、销售方等。多用途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以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商通卡、福卡、新生易卡、欢付通卡、连心卡等可以在商场、便利店、饭店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的卡片,都属于多用途卡。

多用途卡涉及主体包括支付机构(售卡方)、购卡方、持卡方、特约商户(销售方)等。

高资涵介绍,用途卡的涉税问题主要集中于售卡方。近期,除有小部分售卡企业咨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外,大部分售卡企业的咨询问题集中在发票开具方面。

例如:某企业销售超市购物卡,其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不知如何开具;作为商通卡特约商户的大型超市财务人员咨询,如何给支付机构开具发票等。

售卡方须根据收入性质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用途卡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同时,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合规开具普通发票。”高资涵说。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5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多用途卡的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0月16日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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