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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迁移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操作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上海市纳税人因注册地址发生变化,仍在上海市经营,但由于注册地行政区划变更,导致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注册地址后不再办理清税注销,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办理相关事项;长三角区域内(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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