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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而言,一旦遇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只要不符合国税发〔2000〕182号的几条硬性规定,往“善意取得”方向靠拢,对企业而言是最有利的。
因此,在日常经营中,为了避免虚开发票的发生,企业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一定要严格防范供货合同的签订方与取得发票是否一致,如若不一致就有可能是虚开的发票,企业一定要规避这个问题;
第二,对于首次往来的企业,前期一定要保证资金的汇款、发票及合同三方一致;
第三,在运输、货物出入库、资金往来等方面一定要规范,一旦被列入检查对象,这些事可以证明货物存在的真实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理与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虚开税款数额10万以上的,属于“税款数额较大”。
3.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4.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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