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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况,也要进行认证,还是为了规避风险,所以应该未雨绸缪,要提前做好认证工作,认证以后,当期抵扣,次月申报。
快来看看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认证未抵扣的问题,有没有你关注的?
1、已认证的发票被作废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
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正确处理方法:应该通知对方财务将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在认证期做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应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重新抵扣。
购货方
•已认证的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能退回销货方
•销货方已重开发票的,原来已认证的那张发票作进项转出。
•新开来的发票认证后,可以抵扣。
2、会议费发票要怎么开?
●问题:委托酒店组织会议、培训,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为“会务费”,另附清单列明餐饮、住宿、会务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意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会务、住宿、餐费等服务,应按规定如实(如分项目逐笔)开具发票。
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一次性销售几十种乃至上百种不同型号的同种商品开具增票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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