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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如何选择适用的简易计税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xiemengxue 2020/12/25 14:10:10  字体:

实务中,有很多公司的客户是一般纳税人,而公司经测算适用简易计税增值税税负较低,这种情形下应该如何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

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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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

(1)上述计税方式哪些是可以适用?

(2)哪些是应当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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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7月25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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