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个人之间互相赠送的微信红包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
【答案】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