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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一次性收取10年期品牌管理服务费收入,合同如何签订合适,发票怎么开具合理?
【答案】
如果一次性收取10年的品牌管理费,通常需要一次性开具发票,同时一次性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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