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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可以是无偿的吗?无偿的资金借贷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案】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 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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