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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了怎么办?别慌,复印件也能作为记账凭证,还有60天的补救期!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对于发票丢失的情况作出规定。具体怎么做呢?
(一)专用发票的不同联次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发票联次都有什么?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二、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目前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无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纳税人丢失“抵扣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五、纳税人丢失发票“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依据: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发票丢失后第一时间干什么?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要求。所以,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毁损报告】-点击【办理】。
第二步:点击【新增】,在新增栏次填写相关发票信息,挂失类型可以写“丢失”“被盗”“毁损”“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据实填写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上传“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三)专用发票丢失后进项如何抵扣?
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部分联次丢失不影响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其数据信息的勾选。
操作步骤如下:通过“首页—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路径,按照税款所属期等查询条件查询到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完成勾选、提交、确认等操作。
在申报期内需要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抵扣申请,并在抵扣申请处理完成后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完成签名确认后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即可。
(四)60日的发票补救期是什么?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专用发票丢了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只有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当过了汇算清缴期遇到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未取得发票,税务局仅仅给你留出60天的补救期,即便是超过了1天再取得扣除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这个时候就更不要再指望5年追补期的规定了。
1.丢失普通发票 。
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无法取得证明时: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丢失电子专用发票。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五)专用发票丢了会被处罚吗?
不一定!具体措施及处罚金额结合当地税务机关措施。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当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不予处罚。
丢失发票不要慌,但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保管好包括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发票存根等发票相关的会计凭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篇文章仅供参考,具体以各地税务局官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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