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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亲属之间赠与房屋有哪些常见的“小税种”优惠?
【答案】
1.契税: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按照市场价格核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2.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称的“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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