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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办理变更后,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最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一、抬头为旧企业名称
企业只变更企业名称,未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收到抬头为旧企业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企业只变更企业名称未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收到以旧名称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影响。
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电子税务局进行抵扣勾选及确认后,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二、办理了跨区域迁移业务
企业办理了跨区域迁移业务,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为办理跨区域迁移业务的企业,在迁出地已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在迁入地办理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信息确认。
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会在迁入地承继,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及确认。
若平台中查询不到相关发票信息,无法勾选确认,建议企业尽快前往税务大厅,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三、使用数电票系统后,办理了企业变更业务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受票主体唯一性规则、纳税人状态优先级规则确认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
若纳税人识别号不变更,课征主体登记类型数据唯一,且企业状态为正常状态时,直接认定为受票主身份。因此,企业收到变更前的发票认证抵扣不受影响。
若企业税号变更,企业使用新税号登录,但在抵扣勾选功能中无法查询到旧税号抬头的发票,常见原因为办理三证合一后新旧税号没有关联,建议企业先去税务大厅办理新旧税号关联,或带发票抵扣联原件前往税务大厅进行发票认证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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