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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文2023年9月1日在中国政府网发布。
据了解,《条例》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
一是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
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
三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
四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反映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今年5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其意味着,社保违法违规行为面对的不仅是监察稽核,还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
Q1 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Q2《管理办法》适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Q3《管理办法》规定哪些行为可进行举报?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举报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举报人;被举报的机构、单位、个人是被举报人。
具体如下:
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十条 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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