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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出现了不少误区,在此给大家摘选三个小误区,便于准确理解佣金处理问题~
误区一:
公司支付佣金是不合法的!
纠正:
上述理解是个误区!佣金是合法的。
参考: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误区二:
公司支付佣金,不得支付给个人!支付个人的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纠正:
上述理解是个误区!支付个人佣金,不一定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也可以。也就是说:支付给个人有佣金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才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给个人以外单位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误区三:
公司支付佣金,其实就是推广费,开具发票的时候可以开具推广服务费项目!
纠正:
上述理解是个误区!佣金和市场推广服务费不一样。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合同成,则佣金生,合同不成,则佣金无。
而市场推广费是指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比如散发传单等,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相关性的。
再就是二者的税前扣除比例不一样,切记不要把佣金随意计入市场推广服务费。
参考: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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