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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四种:
1、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不能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等情况不能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
1)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3)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2小项。
3、非正常损失进项不能抵扣
正常损失指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即合理损耗。
而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由于责任完全在企业自己,不能抵扣进项,已经抵扣的进项也应当转出。
4、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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